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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口高速公路可行性研究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异辛基三乙氧基硅烷/异丁烯三乙氧基硅烷提供商转载
发表日期:2019-03-17

店口高速公路可行性研究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异辛基三乙氧基硅烷/异丁烯三乙氧基硅烷提供商转载
 
店口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议书、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招标已于2019年3月15日公开开标、评标,现将评标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招标人未按期答复异议事项,或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的,或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及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办理。

单位名称: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绍兴市镜湖新区凤林西路135号交投大厦

邮  编:312000

联系电话:0575-85338826

发包人:绍兴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绍兴市镜湖新区凤林西路135号交投大厦

邮  编:312000

联系电话:0575-85725377

绍兴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5日

店口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议书、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招标评标结果

项目名称:店口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议书、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招标

评标日期:2019年3月15日

标段
 推荐中标人
 单位名称
 评标价

(万元)
 项目负责人
 综合得分
 
第DK-GK01标段
 第1中标候选人
 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70.0022
 赵云安
 98.5
 

否决投标原因及依据

 


标段
 单位名称
 否决投标原因
 否决投标依据
 
第DK-GK01标段
 湖南华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单位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不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评标办法第2.2款(3)、(4)项
 

 


第1中标候选人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业绩

 


该业绩证明对象
 业绩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发包人)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
 提交证明材料内容
 
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申嘉湖高速公路鹿山至安吉孝源段工程
 湖州湖皖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时间:2015年5月18日,48.565公里新建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批复文件、合同协议书、发包人证明材料
 
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申嘉湖高速公路安吉孝源至唐舍段工程
 浙江安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间:2017年10月27日,34公里新建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合同协议书、发包人证明材料
 
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G25长深高速德清至富阳段扩容杭州段及G25富阳至G60诸暨高速联络线(杭州绕城高速公路西复线杭州至绍兴段)(不含留祥路西延)
 杭州都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间:2016年9月3日,97.8公里新建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合同协议书、发包人证明材料
 

 


附件3

投标人投标不良行为记录表

项目名称:店口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议书、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招标

开评标时间:2019年3月15日

招标人名称:绍兴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盖章)
 
投标行为
 具体行为表现
 标段及投标人名称
 备注
 
是否积极配合招标人要求
 同一次招标中同一投标人在同一标段多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无
 
 
无故不参加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无
 因故不参加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同一投标人同时递交了2份及以上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
 无
 
 
不按时反馈补遗书确认函
 无
 
 
无故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无
 因故不签字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招标人认定的其它情况
 无
 
 
是否无故放弃投标
 无
 因故放弃投标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的
 无
 
 
其他情况
 虚假举报投诉、经查不实的
 
 
 
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的
 
 
 
招标人认定的其他情况
 
 
 
经投诉举报等被查实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或存在串通投标等不良行为
 
 
 

注:1、备注栏主要填写投标人有以上行为时的理由,需提供书面的佐证材料。

2、招标人应对有关投标不良行为与评标结果一并公示。投标人对投标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事项。招标人应当及时做好投标不良行为的异议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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