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格条件业绩
业绩证明
对象
业绩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业主)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
提交证明
材料内容
在投标文件的位置
评标
结果
丽水市丽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53省道云和县城过境段公路工程
53省道云和县城过境段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
施工监理终止时间:2015.07;一级新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
(1)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2)经项目主管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监理项目评定书。
招标附件--业绩表
通过
总监理工程师(刘文东)
环太湖公路及环湖沿路大堤加固工程(湖州度假区段)
浙江南太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一级新建公路工程,担任总监理工程师
(1)监理项目评定书;(2)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上查询的结果打印件。
招标附件--简历表
通过
2、评分业绩
无。
否决投标原因及依据
无。
投标人投标不良行为记录表
项目名称:330国道丽水市塔下至腊口段公路改建工程(青田段)第JL1标段施工监理
开评标时间:2019年11月19日~20日
招标人名称:丽水市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盖章)
投标行为
具体行为表现
标段及投标人名称
备注
是否积极配合招标人要求
同一次招标中同一投标人在
同一标段多次购买资格预审
文件或招标文件
无
无故不参加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无
因故不参加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同一投标人同时递交了2份及以上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
无
不按时反馈补遗书确认函
无
无故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无
因故不签字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招标人认定的其它情况
无
是否无故放弃投标
无
因故放弃投标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
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的
无
其他情况
虚假举报投诉、经查不实的
无
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的
无
招标人认定的其他情况
无
经投诉举报等被查实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
提供虚假资料,或存在串通投标等不良行为
无
注:1、备注栏主要填写投标人有以上行为时的理由,需提供书面的佐证材料。
2、招标人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七十条的要求,对有关投标不良行为与评标结果一并公示。投标人对投标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事项。招标人应当及时做好投标不良行为的异议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