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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枢纽至北白象段投资人预审公告异辛基三乙氧基硅烷异丁基三乙氧基硅烷提供商转载
发表日期:2023-01-06

乐清枢纽至北白象段投资人预审公告异辛基三乙氧基硅烷异丁基三乙氧基硅烷提供商转载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甬台温高速公路(G15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温州湖雾镇至南塘枢纽、乐清枢纽至北白象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制完成,并由温州市人民政府同意采用经营性公路投资方式建设。温州市交通运输局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并为本项目招标人。现对该项目的投资人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甬台温高速公路是G15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浙江段的重要组成部分,起于宁波市区南面的潘火互通,终于浙闽交界的分水关,全线总长367公里,其中温州段全长约158公里,经温州市乐清市、永嘉县、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瑞安市、平阳县、苍南县。温州境内温州大桥于1998年5月建成通车,乐清段及南白象至飞云江段2002年底建成通车,瑞安飞云至苍南分水关段 2003年底建成通车。温州湖雾镇至南塘枢纽、乐清枢纽至北白象段由浙江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招商局)运营管理。

本项目分两段,第一段湖雾镇至南塘枢纽段起点位于乐清市湖雾镇海头村北侧,顺接甬台温高速公路(G15沈海高速)改扩建工程温州湖雾岭隧道段终点,经雁荡镇、清江镇,止于南塘枢纽互通,顺接G15沈海高速南塘枢纽至乐清枢纽段;第二段乐清枢纽至北白象段起点位于乐清枢纽北侧,顺接G15沈海高速南塘枢纽至乐清枢纽段,经柳市镇,止于北白象枢纽互通,两段路线全长约43.9公里(柳市互通主线段约1.1公里不在本项目建设)。

本项目对雁荡山和雁荡南隧道段、北白象枢纽至大桥北互通段约10公里推荐采用两侧分离新建三车道方案,增建单幅路基按16.75米控制,其余路段采用两侧拼宽为主,局部路段单侧拼宽或分离新建的双向八车道高速公路方案,整体式路基宽度按41米控制,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全线改扩建南塘(枢纽并服务)、北白象(枢纽)2处互通式立交,原位拆除重建雁荡1处互通式立交,完全利用乐清1处互通式立交,新建大荆、清江2处互通式立交,同步按一级公路标准建设雁荡、清江2条互通立交连接线,共长约3.2公里,采用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项目还将扩建清江服务区并配套建设必要的交通辅助管理用房和设施。

本项目估算总投资约为123.19亿元,其中建安费80.76亿元。

甬台温高速公路(G15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温州湖雾镇至南塘枢纽、乐清枢纽至北白象段工程的主要技术标准为:采用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中双向八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设计速度100km/h,路基标准横断面宽度41.0米。新建连接线采用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80km/h。

2.2 招标范围

2.2.1 本次招标范围为甬台温高速公路(G15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温州湖雾镇至南塘枢纽、乐清枢纽至北白象段的投资人。投资人组建项目公司后,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投资人及项目公司投资、建设、运营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包括投资建设权、通行费收费权、公路附属设施经营权等。投资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特许权协议规定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资产管理和项目移交等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在合作期满后,按特许经营权协议约定将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均含土地使用权)及相关资料等无偿移交给温州市交通运输局或其指定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2.2 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其余通过融资方式解决。项目资本金的注入应按照项目建设资金年度投资比例分期到位。

2.2.3 特许经营期分为建设期(含施工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两个阶段,其中建设期:指本项目特许权协议签署之日起至项目交工日止;施工期指开工令签发之日起至项目交工日止,施工期暂定4年(最终以项目初步设计批复为准);运营期:指项目交工日次日起至项目移交之日止;收费期指本项目自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之日起至收费期限届满。本项目收费起止时间根据省政府最终批复确定。本项目收费期最长不得超过25年即300个月,最终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为准。

2.2.4 投资人成立项目公司后应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资人不得承担本项目的施工任务。

2.2.5 本项目服务区供地采用出让方式,由投资人或项目公司自行通过法定方式获得,服务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由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项目特许经营期限依法设定,服务区土地使用权年限与特许经营期不一致的,项目公司负责申请续期至特许经营期满后由政府无偿收回,服务区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一并由项目公司无偿移交政府。若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无法获得服务区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则本项目特许经营范围不包括服务区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并扣减相应的总投资。实施机构将聘请第三方机构,根据服务区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之间的投入和产出进行评估,投资收益有增加的,各年度增加部分应在运营期首年一次性缴纳给政府方。收益有减少的,风险由投资人承担,政府方不提供补助。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

3.1.1 法人资格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3.1.2 财务状况要求

(1) 2021年末,净资产在43.12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货币,汇率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中卖出价为准,下同),2021年末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2) 最近连续三年(指2019年、2020年、2021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对于成立不足三年的投标人,自成立以来的每年应为盈利);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1.3 投融资能力要求

具有不低于123.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的投融资能力(以承诺书形式,承诺在下阶段投标文件中提供金融机构相关证明文件)。

3.1.4 商业信誉要求

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2019年7月1日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或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和浙江省发改委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浙江省建设市场。

3.1.5 其他要求

自2019年7月1日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页面显示内容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判决日期为准。(招标人将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申请人无须提供)。

3.2 本次资格预审接受联合体申请。如联合体申请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当作为项目公司投资控股方(在项目公司持股比例为不低于50%),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次招标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视为无效投标。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处理与本项目合同有关的一切事务。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资格预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资格预审。

4、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未参加本项目资格预审的或虽参加但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将不允许其参加下一阶段的招标活动。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资格预审者,请于2023年1月4日至2023年1月9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下同),在浙江远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朝晖路203号深蓝广场写字楼1306室)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及上述资料复印件一套领取资格预审文件。

5.2 资格预审文件免费领取。

5.3 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信息向所有投标人公告。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

6.1 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1月18日9时30分,地点:温州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开标室(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268号温州市民中心A座3楼公共资源交易区,具体开标室号详见扶梯对面电子指示牌)。

6.2 逾期送达的或未按规定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浙江交通网和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招标人: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温州市鹿城区瓯江路1155号

联系人:叶先生

联系电话:0577-88860107

招标代理:浙江远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拱墅区朝晖路203号深蓝广场写字楼1306室

联系人:郑先生、岳先生

联系电话:0571-87822249/0571-85381538

招标人: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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